东莞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在校研究生奖助管理工作, 推动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东莞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贷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莞工研〔2018〕3 号)进行修订, 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奖助项目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临时 困难补助金)、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共计 7 类,研究生同一科研成果不得重复申请多项奖助项目。

第三条 研究生各类奖助及评优对象为 2022 年起被学校正式录取并完成注册报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不享受与国家、省市拨款相关的奖助类项目,只可申请本办法中的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纳入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联合培养研究生以及学校与有关高校开展的校校合作培养项目招收的全日制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入驻当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报到手续,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未获东莞市内其他助学金或生活津贴的,可申请助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各项奖助金均通过学校帐户发放到研究生本人。所需经费由省市及学校按相关比例共同承担,党委研究生 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有关负责人和学位点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等为成员,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评审资料等。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院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奖助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奖助工作院领导担任,委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或教务员、研究生代表等担任,人数一般为不少于 7 的单数。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读期间表现优异、学业成果突出的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 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校纪处分;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专业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读研期间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主持或参与项目等)、获得各类科技竞赛奖励,或在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取得良好业绩者优先。

第十条 原则上不接受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再次申请。业绩突出者如需再次申请,其科研成果须为上一次获国家奖学金后取得的新成果。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或往年受到纪律处分尚未撤销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的;

(五)参评学年出现延期毕业的;

(六)有其他不予参评情形的。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结合实际情况公布名额分配方案和评审相关要求;

(二)各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在学院予以公布;

(三)符合参评条件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各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审,并确定拟获奖名单;

(五)各学院将本单位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公示 3 个工作日, 并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送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拟奖励名单至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七)审定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经学校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 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研究生如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在学制规定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资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资助政策的资助。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原则上用于奖励和支持我校在籍二、三年级优秀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纳入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联合培养研究生以及学校与有关高校开展的校校合作培养项目招收的全日制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研究生”),参照本办法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类别

我校在籍研究生

联合培养研究生

等级

奖励标准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奖励比例

一等奖

10000 元/年

10%

5000 元/年

10%

二等奖

8000 元/年

30%

4000 元/年

30%

三等奖

6000 元/年

40%

3000 元/年

40%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校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或往年受到纪律处分尚未撤销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的;

(五)参评学年出现延期毕业的;

(六)其他不予参评情形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所有符合参评条件,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东莞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对本学院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拟奖励学生名单,评审过程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学院将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公示 3 个工作日,并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送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拟奖励名单至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五)经审议决定的奖励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经学校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一等奖学金,必须在其所在学院当年中具有相对突出的学术成果,具备较强的科研学术能力。无科研成果的研究生,不予参评学业一等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所获学业奖学金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研究生如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资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等三类,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助学金、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出资设立,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支出。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就读;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通过课程考核;

(六)认真完成学校、学院及指导教师安排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新生助学金,每生资助 6000 元,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 

类型

国家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

临时困难补助金

金额

6000 元/年

2000 元/年

2000 元/次

每学年按 10 个月发放(2 月与 8 月不发放),一般按所在学科、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发放(以培养方案为准)。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遭遇家庭变故(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金,由研究生本人申请(附相应证明材料)、导师签字、所在学位点审核后报奖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发放。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金为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助学金,停发的金额不予补发:

(一)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停发助学金。其中,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自学校通知处分的次月起,停发 3 个月助学金;受记过处分者,自学校通知处分的次月起,停发 6 个月助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自学校通知处分的次月起, 停发助学金,自处分解除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学校通知开除学籍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二)未按时注册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停发助学金, 直至注册后再恢复发放。其中,当月 15 日前(含 15 日)补办好注册手续的,助学金于当月恢复发放;当月 15 日后补办好注册手续的,助学金于次月恢复发放。

(三)未请假离校,且连续超过 7 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停发次月一个月助学金。

(四)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内停发助学金。休学期满复学的, 自办妥复学手续次月开始发放,累计发放期限不得超过标准学习年限。

(五)研究生因提前毕业(结业、肄业)、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的,从终止学业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六)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原培养计划期限毕业,在延长期限内不再发放助学金。

(七)无故不缴纳当年学费、住宿费等代收费且不办理相关注册手续者,停发助学金,直到交清费用或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恢复助学金发放,并补发延交学费、住宿费期间的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负有监督责任,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经指导教师建议、学院批准、奖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停发该生助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简称“三助一辅”)工作岗位, 并提供津贴。

原则上,助研津贴通过导师和课题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津贴标准及发放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科研需求自行设定。

研究生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岗位所需资金由学校专 项经费给予支持,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 的申请、聘用、考核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统筹设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统一安排、定期考核、适当支付报酬的原则,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

除助研岗位以外,同一研究生最多只能获聘一个岗位。

第三十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主要工作内容:

(一)助教岗位主要承担研究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等辅助 教学工作。工作内容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解习题,指导学生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助教岗位的用工单位原则上为研究生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教研室。

(二)助研岗位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由研究生导师或科研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工作内容主要是导师安排 的关于实验室管理及科研任务。

(三)助管岗位由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根据研究生管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协助开展研究生管理工作,通过助管工作提高研究生管理、协调、沟通能力,培养研究生责任意识。工作内容主 要是担任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行政助理。

(四)兼职辅导员岗位根据学校辅导员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工作职责,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研究生规模设置。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必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且学有余力。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申请基本条件:

(一)思想道德良好,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重修课程;

(三)具备一定的工作时间(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

(四)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具备申请岗位所需的上岗条件;

(五)须征得导师同意;

(六)非延期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聘用程序:

(一)根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准的岗位数量,聘用单位在 每学期初进行公开招聘工作。

(二)有意申请岗位的研究生在开学后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

(三)聘用单位在开学当月确定聘用人选,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四)聘用单位按月考核受聘研究生工作情况,填写用工报表,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发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聘用周期一般为一个学年。聘用期间,用人部门须对参加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聘用期满,考核优秀、合格者可以续聘。聘用期间,经聘用单位和受聘研究生协商一致,可提前解聘,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十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用人部门可单方面终止其上岗资格,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一)聘期考核不合格;

(二)不能按照工作岗位要求履行职责; 

(三)聘用期间违法违纪,受到正式处分;

(四)因个人过失造成教学、管理事故或重大影响及损失。

因以上情况被终止聘用资格的研究生,自终止聘用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且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 岗位。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任助教、助管工作按月计算酬金,每月按 40 小时计,月薪 800 元,工作量不足 40 小时的,按每小时20 元计发。

酬金由聘用单位制作报表,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于次月发放。

兼职辅导员工作薪酬按照《东莞理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莞工党〔2021〕31 号文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承担教学助理累计满 40 小时,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教学实践环节可视为达标。

研究生任助教、助研、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工作的表现,可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向就业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章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

第四十三条 为在研究生群体中鼓励先进,推动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每年在全日制在籍研究生中开展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

第四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1. 优秀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思想品德好,无违法违纪情 况;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 20%;有较突出科研成果(论文、专利、项目等)或科技竞赛获奖。

各学院开展评选前应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基本条件:思想品德好,无违法违纪情况;在院校两级团委和社团组织、学校研究生会、学校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班级等担任研究生干部满一年;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学习成绩优良,专业排名不低于前 50%。

3.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申请人需为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思想品德好,无违法违纪情况;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排名不低于前 20%;有较突出科研成果(论文、专利、项目等) 或科技竞赛获奖;至少获得校级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荣誉称号一次,并至少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次。学位论文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 15%,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 10%,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 20%。具体名额分配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核算并报请分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批准后下达至各二级 学院。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分配名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列出校级 推荐指标,校级推荐指标列入各学位点评选,由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会等推荐人选。

第四十六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程序:

1. 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对照基本条件向所在学位点提 交申请表及相关成果支撑材料。

2. 学院初评。各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评选实施细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指标,对申请者进行初评。评审结果公示 3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 学校审定。学校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位点上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通报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

4. 申诉处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 学院公示阶段向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及时调查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十七条  向市级、省级、国家级等推荐研究生优秀个人,原则上从对应的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名单中产生。情况特殊的,可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另行组织评审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奖助项目奖金以及“三助一辅”岗位开支,涉及到需要学校提供经费进行奖励或资助的,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支出。

第四十九条 已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撤消其所得奖励,追回已发奖助金和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东莞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贷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莞工研〔2018〕3 号)《东莞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试行)》(莞工研〔2018〕5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东莞理工学院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